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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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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14:59:17

陈良洲

陈良洲 律师

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

  职业打假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打假已经衍生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步形成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

  那么,职业打假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什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如果职业打假人利用掉包、自带假货、自行掺入异物、伪造购物票证或商品标签等方式,对商家进行恐吓、威胁、要挟,要求商家花钱免灾,就属于敲诈勒索。如果职业打假人以举报或起诉相威胁,超出法律规定的索赔事项范围或索赔标准向商家索要钱财,达到一定的次数或金额,也涉嫌敲诈勒索罪。

  职业打假人如果采取合法方式打假不构成敲诈。倘若商家确有欺诈侵权或其他违法问题,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请求有基本的事实和理由支撑,索赔标准也在“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范畴内,就是合法诉讼,法院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以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等方式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但不能因为职业打假人的起诉多,就给他们直接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

  对职业打假和敲诈勒索之间的区分,关键是准确地理解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如果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的,则不应以其只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与经营者之间仅存在民间纠纷为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在正常的职业打假过程中,一般不存在胁迫行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后,以商品存在瑕疵为由直接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经营者同意或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结束。

  职业打假行为若要构成敲诈勒索罪,则必须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即行为人 (职业打假人)对他人 (经营者) 实施胁迫(恐吓)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 (支付赔偿) ——行为人 (职业打假人) 取得财产——被害人 (经营者) 遭受财产损失。

  在职业打假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情况下,其“胁迫”行为应当符合两个特点,一是胁迫内容不合法,即使索要的赔偿金额符合法定限度,也构成敲诈勒索;二是胁迫目的不合法,即索要的赔偿是否明显超过法定限度,若超过明显限度,则不论胁迫手段是否合法,均构成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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