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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殴打他人造成自己受伤的,法院判决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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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11:16:08

郑文海

郑文海 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

  被告:武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6日晚,原、被告在吃饭时因琐事产生口角,原告动手殴打被告,后双方互殴。2020年11月7日17时许,原告饮酒过多,手持榔头直接砸向在车上的被告,被告躲开后原告又用榔头多次砸向车门,致使车门受损。随后原告欲将被告拉下车,双方在互相拉扯过程中,驾驶位侧面的一把水果刀掉落在地,被告害怕原告拿刀伤人就赶紧下去捡刀子,后在双方夺刀过程中被告的手和原告的脸被误伤。事发后,被告报警并将原告送往通用环球中铁西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1、左面部开放性伤并周围神经、肌肉、血管损伤、左前额割伤;2、急性酒精中毒。

  2020年11月16日,原告经治疗后出院。原告在通用环球中铁西安医院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用9278.93元,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后双方因其他费用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原告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270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1197元,残疾赔偿金7573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869.1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134972.1元。

  被告武某某辩称,原告脸部受伤与被告无关,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鉴定,法院委托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2021年9月2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陕军大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949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被鉴定人王某某面部损伤致瘢痕形成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王某某误工期为40日、护理期为9日、营养期为9日。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对象要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加害人本人实施;二是目的要件,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三是时间要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四是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因琐事与被告发生冲突,次日在未能保持理智情绪下于醉酒后手持利器榔头砸向被告本人及被告所驾驶车辆,系存在过错在先,后在双方拉扯过程中刀具从车内掉落,被告出于自我保护本能欲捡拾并抢夺刀具,在双方抢夺过程中误伤被告面部,被告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误伤原告,并不是出于对原告的故意侵害,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对其因正当防卫而误伤原告所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注:本案例选自(2021)陕0113民初18546号民事判决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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