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

#综合咨询

852浏览

2024-05-14 10:55:43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黑龙江华谷牧云律师事务所

  张某、李某、王某三人起诉承包工程的小甲给付农民工工资,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三人的诉讼请求。三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小甲名下财产不够清偿。那么张某、李某、王某的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第2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第3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

  本案中,三人依据共同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小甲名下财产不够清偿且三人债权均无担保物权,所以本案依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3款规定适用平等主义原则,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