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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的衔接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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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09:46:22

马晗

马晗 律师

河北中冀世和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1日,修改后的《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实施,是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指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一房两卖、卖房后又抵押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即可以援引“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若此类民事纠纷案件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则应当依据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规定,无法继续援引“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规定》第二十条还对新旧法衔接适用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在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2021年1月1日后,但履行合同的争议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适用旧的司法解释,即可以援引“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争议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即无法再援引“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需特别指出的是,《规定》第二条指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这是对《民法典》溯及适用的例外规定,而《规定》的第六至十九条是对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其中并未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房两卖、卖房后又抵押的法律问题,因此该问题不能适用《规定》第二条的例外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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