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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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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1:35:29

郑宗煜

郑宗煜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虽有其他债权却怠于行使权利,对此,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这一制度的设立,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打通了债权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途径,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有如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已经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不能具有人身专属性。

  律师补充:

  债权人代位权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行使代位权的后果是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得以保全,以增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财产资力。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中,如果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则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比如,被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