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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人员在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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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7:49:33

曾鹏君

曾鹏君 律师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

  雇员在雇佣期间发⽣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在雇主责任中,凡具备了雇主责任构成要件的,如果雇员在实施侵权⾏为时仅有⼀般过失或轻微过失,雇主应对雇员从事职务活动过程中所致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该由直接侵害⼈进⾏赔偿,⼀般也不允许雇主在赔偿受害⼈之后向雇员追偿。但如果雇主与

  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中已约定了即使雇员只有⼀般过错,对其在职务活动中造成他⼈的损害也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雇主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如果雇员在执⾏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他⼈的损害,则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雇主责任中,值得注意的⼀个问题是受害⼈能否不向雇主要求赔偿,⽽直接向加害⼈要求赔偿。学者⼀般都认为应当持肯定态度,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的利益,法律应当允许受害⼈选择直接向加害⼈要求赔偿。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范

  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职务或者与履⾏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民法典》规定,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