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自认的辩论主义基础

#债权债务

975浏览

2024-05-08 15:07:34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严格的自认指的是约束性自认,在约束性自认的范畴中,自认具有审判排除效力,限制撤销效力和免证效力。审判排除效力指的是自认约束法院的裁判;限制撤销效力是指自认一旦成立,自认人非满足一定条件不得撤销;免证效力指的是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自认事实证明的效力。大陆法系严格的约束性自认遵守这三个效力的约束,但我国目前审查实体真实占据重要地位,自认的审判排除效力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制。

  严格的辩论主义确实存在弊端,如果严格遵循自认的约束性原则,无法抑制虚假诉讼的滥行。但是目前我国的非约束性自认制度对虚假诉讼的约束作用有限,在诉讼效率上有所拖延。具体而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与查明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但法院何时查明,是偶然查明还是主动依职权审查,以及法院查明是否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构成侵犯,尚有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