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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害人“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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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5:00:30

金春颖

金春颖 律师

吉林瀛庆(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

  很多犯罪嫌疑人在犯案后,出于恐惧以及对自身行为的反省,主动向被害人承认错误,做出一定的赔偿,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通过“私了”的方式避免被害人报案。但是对于刑事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类案件,只要有犯罪发生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一旦案发,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的谅解能否构成自首呢?

  自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投案对象除司法机关,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因为向这些机关或个人投案最终必将会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行为人向被害人投案的情形,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因此,如果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投案,承认自己作案,并进行赔偿,是为了与被害人私了,主观上是为了防止被司法机关发现与处理,因此并无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处理与控制下的意愿,进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所以被害人谅解是犯罪嫌疑人争取缓刑、减轻刑罚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