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借助夜视仪捕杀野生动物 三男子因非法狩猎获刑

#刑事案件

962浏览

2024-05-08 11:58:46

李少东

李少东 律师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用夜视仪搜寻野生动物,持弹弓猎杀,放猎犬猎捕……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郑某、夏某、曾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二个月,拘役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夏某、曾某一行三人驾驶面包车从江西省九江市出发,窜至黄梅县新开镇,通过热成像夜视仪搜寻野生动物,以安装钢珠的弹弓射杀、释放猎犬撕咬的方式非法狩猎,共捕获草兔三只、野鸡一只。

  次日,经黄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股认定,三被告人猎杀的野生动物分别为华南兔和华东环颈雉,属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黄梅县林业局认定,三被告人使用的弹弓属于土弓工具的一种,是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使用热成像夜视仪、强光手电、弹弓、猎犬猎捕野生动物,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夏某、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捕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且猎捕的华南兔、华东环颈雉均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罪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提供主要作案工具,且主动邀约被告人夏某、曾某非法捕获野生动物;被告人夏某、曾某相对于被告人郑某罪责较轻,适当可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三被告人均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及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律师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切勿为了一己私欲,猎捕野生动物,犯下破坏生物多样性、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行,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