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对合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司法机关不会因为受贿罪的法益侵害程度比行贿罪严重,也不会因为行贿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受贿方,就只处罚受贿行为而不处罚行贿行为!基于此,行贿方切不可心存侥幸心理,认为可以轻易逃避法律制裁!
2、另一方面,并不意味着一方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时,另一方的行为必然成立行贿罪;也不意味着一方的行为成立行贿罪时,另一方的行为必然成立受贿罪。举例如下:
→ 一方因被勒索给予另一方(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一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时,一方不是行贿;但另一方的行为仍然构成受贿。
→ 一方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另一方(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一方不是行贿;但另一方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 一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另一方(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一方构成行贿罪;但另一方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收到财物后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另一方不构成受贿罪。
→ 一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另一方(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行贿数额未达到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一方不构成行贿罪;但另一方因收受多人贿赂而可以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