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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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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0:48:12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黑龙江华谷牧云律师事务所

      即便是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如对查封财产并不享有法定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被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各普通债权人只能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经查询和分析,首封债权人权利如下:

    (一)除对查封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其他法定优先权外,首封普通债权人对被查封财产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也并不能因此认定在先申请保全的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作为普通债权人,即便是第一申请查封人,也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是优先受偿权只能法定。

      (二)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即便是首查封债权人,如果享有的是普通债权,也只能按债权比例受偿《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在保证享有优先权、担保权、所有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他普通债权人对剩余财产只能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三)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首次查封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何受偿,取决于该企业法人是否被移送破产或者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其破产对此,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经分析以上法律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如申请执行的所有债权人(含首查封债权人)均不同意该企业法人移送破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和清偿法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后,首查封普通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可以按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即第一顺位得以清偿。第二,如包含首查封债权人在内的任一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企业法人同意移送破产,但该企业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该企业破产的,执行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和清偿法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后,首查封普通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可以按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即第一顺位得以清偿。第三,如包含首查封债权人在内的任一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企业法人同意移送破产,且该企业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的,则首查封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只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受偿。该债权最终受偿的比例,只能按照企业破产过程中,是否和解、重整或破产清算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而不同的破产程序,可能面临不同的受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