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综合咨询

975浏览

2024-05-07 11:32:45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

  (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引用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