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关于合伙经营的风险提示

#综合咨询

806浏览

2024-05-01 11:31:21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黑龙江华谷牧云律师事务所

  合伙的经营模式由于便捷、灵活的优势,大量的存在于便利店、餐饮、分包工程等商事活动中,常形成于信任关系较高的亲戚、朋友之间,具有较高的人合性。因此,往往未签订书面合同,未设置规范的管理制度,无监督机制,导致在合伙过程中常出现出资不清,账目不明,凭证不全等问题,进而导致产生纠纷时合伙人维权难的局面。

  合伙经营中常见的风险如下

  1、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存在与借贷等关系混淆的风险。案例:甲、乙、丙三方合伙承包工程,三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甲方统一收取合伙资金后向丙方出具了《收条》一份。出现纠纷后丙方以《收条》和甲方表示向其支付对应钱款的录音作为证据,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甲方还款。甲方通过多方努力从项目公司处找到丙方参与工程的签字材料,和申请两名参与工程的证人出庭作证,结合甲、丙双方关于项目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才使得丙方诉请被法院驳回。

  实践中由于合伙人之间信任关系且法律意识不足,存在大量的口头协议情形。虽然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在出现纠纷时,合伙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需要结合当事人陈述、出资情况、经营管理、利润分配、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定。上述案例中丙方对于签字材料和微信聊天记录均以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为由进行辩驳,若无有效的证人证言提供给法院做综合审查,甲方具有较高的败诉风险。

  2、以实物、知识产权、技术入伙的合伙人,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作价出资金额,存在被认定为未出资或出资不明的风险。

  案例:甲、乙双方合伙经营餐饮店,约定出资100万元,甲、乙双方各出资50万元。在签订的协议中仅写明了甲方的货币出资50万元,未写明乙方以转让店铺和客户资源作价出资50万元。出现纠纷后,甲方诉请要求乙方履行出资义务。乙方提交店铺租赁合同、客户资源交接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履行了出资义务,最终法院认定了乙方以转让店铺和客户资源出资的事实,但酌定作价出资金额仅为30万元。

  出资不仅是合伙人的义务,更关系到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和利润的分配比例。在如今移动支付方式为主的时代,货币出资均有迹可循,较容易完成举证义务,但非货币出资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上述案例中,乙方尽自己可能的提交了所有相关联的证据,但因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双方约定这一直接证据,最终法院仅能依据关联证据和交易习惯进行酌定。

  避免上述风险合伙人应当参照《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签订协议中明确出资方式和作价金额,以防止出现纠纷时出资不清。

  3、无法提供合伙期间的相关资料,存在无法分割合伙财产的风险。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乙方作为合伙人起诉请求解除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利润,但双方之前并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且因乙方未实际参与管理合伙事务,无法提供合伙期间的相关资料,导致鉴定机构对本案合伙财产的盈亏无法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应由乙方承担不利后果。

  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账目不明往往是导致合伙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在合伙人无法对自己的主张完成举证,法院经审理后无法查清合伙盈亏情况时,一般会以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为由驳回原告诉请。因此,在合伙过程中应当做好监督,定期对帐,在需要时及时进行审计,保存证据。

  律师提醒

  1、依法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并对出资、管理、财务、分配、清算进行明确约定。

  2、明确合伙经营的收支账户,留取资金往来凭证,尽量使用转账支付。对使用现金和实物财产出资的,交付时需要合伙人共同签字确认。

  3、不要害怕对账破坏双方信任关系,账目清晰才是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合伙人之间不仅应当定期对账,还应当共同签字确认,特别是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合伙人,更应当定期或在关键环节要求对账,并保留相应凭证,避免执行合伙事务一方出现做空或者挪用资金的情况,保障发生争议时能够举证证明合伙财产情况。4、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