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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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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5:48:39

曾鹏君

曾鹏君 律师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典》规定,⺠事权利能⼒始于出⽣,终于死亡,未出⽣的胎⼉不具有⺠事权利能⼒,不是⺠事主体,不享有⺠事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量由于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使胎⼉受到伤害的案件、有关胎⼉的继承纠纷、赔偿纠纷的案件纷纷出现,胎⼉是否具有⺠事地位和⺠事权利能⼒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胎⼉是指⾃然⼈未出⽣之前,仍在受胎之中的⼀种⽣物体状态。虽然⽣物学上将受孕的胎⼉视为⼈类⽣命的开始,但是在法律上,胎⼉是完全不同于作为⺠事主体的⾃然⼈,只是未来的、“潜在”的⼈。因胎⼉毕竟要出⽣的,为保护胎⼉出⽣后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设计了相关制度,但在胎⼉⺠事权利能⼒的确定、保护的⽅式上各有不同。

  关于胎⼉的⺠事权利能⼒,各国(地区)主要有三种⽴法例:

  (1)绝对主义。⾃然⼈的权利能⼒始于出⽣,胎⼉本⾝不具有权利能⼒,法律不能为了保护胎⼉的某种特殊的利益⽽改变权利能⼒制度,赋予胎⼉权利主体的资格,但通过法律的特别规定对胎⼉的继承利益等予以保护,如我国。

  (2)个别主义。原则上认为胎⼉⽆⺠事权利能⼒,但通过列举的⽅式,在个别例外的情形下视为具有⺠事权利能⼒,以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

  (3)概括主义。认为只要是胎⼉出⽣时为活体,胎⼉便具有法律拟制的⺠事权利能⼒。⺠法对胎⼉权利能⼒的范围,采概括原则,凡关于胎⼉利益之保护,均视为即已出⽣,但不及于义务的负担。对此⼜有两种学说。⼀为法定解除条件说。胎⼉在出⽣前,即取得权利能⼒,若将来出⽣时是死体的,则溯及地丧失权利能⼒。⼆为法定停⽌条件说。胎⼉在出⽣前,并未取得权利能⼒,⾄其活着出⽣时,才溯及地取得权利能⼒。

  (4)我国对⾃然⼈的⺠事权利能⼒采⽤的是绝对主义说,即公⺠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事权利能⼒,承担⺠事相应的⺠事责任。胎⼉不具有权利能⼒,不是⺠事主体,但胎⼉毕竟要出⽣的,为了保障其出⽣后的⽣活、教育等,在继承问题上给予胎⼉特殊保护。《继承法》第⼆⼗⼋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为胎⼉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但在侵权问题上,如何保护胎⼉的利益没有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关于被抚养⼈范围的规定,也没有将胎⼉纳⼊被抚养⼈的范围。如最⾼⼈⺠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中华⼈⺠共和国⺠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试⾏)》(以下简称《⺠法通则司法解释》)第⼀百四⼗七条规定:“侵害他⼈⾝体致⼈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的,依靠受害⼈实际抚养⽽⼜没有其他⽣活来源的⼈要求侵害⼈⽀付必要的⽣活费的,应当予以⽀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项的规定:“被抚养⼈⽣活费以死者⽣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活来源的⼈为限。”最⾼⼈⺠法院《⼈⾝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条第⼆款规定:“被抚养⼈是指受害⼈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