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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人免责事由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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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5:46:57

曾鹏君

曾鹏君 律师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

  1.受害⼈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规定,如果交通事故的发⽣是受害⼈的故意⾏为造成的,则交通事故的责任⼈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必须注意,交通事故的责任⼈要凭此规定免责,必须满⾜两个条件:①机动⻋驾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②责任⼈还需证明,交通事故的发⽣完全是受害⼈故意造成的。

  2.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的过失可减轻责任⼈的赔偿

  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在受害⼈有违章⾏为,机动⻋驾驶⼈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害的发⽣时,可以减轻机动⻋驾驶⼈的责任。机动⻋与⾮机动⻋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采⽤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指机动⻋驾驶⼈⽆论有⽆过错,均需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并未规定当⾮机动⻋驾驶⼈、⾏⼈有违章⾏为时不能减轻责任⼈的赔偿责任。⾮机动⻋和⾏⼈的违章⾏为主要包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通⾏规则,如闯红灯、擅⼊⾼速公路等。

  3.交通事故中的过失相抵规则的运⽤

  所谓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从⽽减轻加害⼈的赔偿责任。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过失相抵规则仍可适⽤。在机动⻋交通事故责任重,⼀般认为过失相抵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机动⻋致⾮机动⻋、⾏⼈受损的侵权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②⽆过错责任原则同样适⽤过失相抵的规则。③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则中,实⾏“优者危险负担”的规则,即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性能较强、回避能⼒较强的⼀⽅承担责任、这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因此,在确定双⽅的责任⽐例时,应让机动⻋⼀⽅多承担⼀定⽐例的负担。

  4.关于不可抗⼒和第三⼈的过错能否成为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的责任⼈的免责条件。我国对不可抗⼒能否作为免责事由也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由不可抗⼒所引起的交通事故,只要机动⻋能够证明是由不可抗⼒引起的,就应该免除其责任。也有学者认为,不可抗⼒不应当作为责任⼈的免责事由,以强化对受害⼈保护的倾向。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驾驶⼈、⾏⼈故意碰撞机动⻋造成的,机动⻋⼀⽅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机动⻋的免责事由仅有⼀条:就是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故意造成的。因⽽,除了以上事由,其他的抗辩包括不可抗⼒、意外事故、第三⼈过错等都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虽然《⺠法通则》规定了不可抗⼒作为⺠事侵权的免责事由,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于《⺠法通则》来讲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般法”的法律适⽤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应该优先适⽤《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可抗⼒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故即使交通事故是由不可抗⼒引起的,也不应作为机动⻋的免责事由。其次,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险”的原则,机动⻋所有⼈是机动⻋运⾏利益的享有者,⾃然应由其承担因机动⻋运⾏所带来的⻛险,所谓“利之所得,损之所归”,利益享有者当然要对所获利益付出代价,让追求⾃⼰利益之⼈,同时负担因该利益所带来的⻛险,这符合经济理性原理,也符合⺠法之公平、合理原则。故由不可抗⼒引起的⻛险,应该由机动⻋来承担。否则,因为机动⻋⼀⽅的⾏为造成⾏⼈的伤害,⾏⼈并⽆任何过错,却要承担机动⻋⼀⽅的⻛险,这对⾏⼈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现代“抑强扶弱”的法治传统。这也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把不可抗⼒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免责事由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