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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常见情形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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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5:40:14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居住权人在执行法律关系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不同,所面临的权利义务和执行责任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可以分为3种情形。

  一是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居住权,此时申请执行人即是居住权人,执行标的即是居住权,执行目的是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居住权益,从本质上属于行为执行。

  二是被执行人享有的居住权,被执行人即是居住权人,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居住权消灭或灭失后的涤除和交付,第二种是被执行人享有的居住权明显高于其生活收入水平,此时能否对居住权采取涤除和变价措施?

  三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住宅)享有的居住权,案外人是居住权人,执行目的是确保住宅的合理变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债权。

  上述3种情形中,情形1和情形2的第一种情况,需要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或者涤除居住权,从本质上是行为请求权,均属于行为执行。情形2的第2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却享有与本人收入水平不相匹配的较高水平的居住权。情形3在执行实务中最常见,被执行的住宅上设定有居住权,为确保住宅合理变价乃至保值增值,此时需要对居住权进行审查决定予以承受或者涤除。本文主要讨论居住权的财产属性、用益属性,在执行程序中居住权能否流通转移和涤除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