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经法定程序清算解散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用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债权人必须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这五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否则该责任消灭。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未经清算注销后,公司存续期间的经营债务应由原投资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