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实践中,有些同志对于赌博活动中“赢得的款物”到底是“赌资”还是“违法所得”有争议,其实法律法规对此有规定。
一、什么是赌资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6条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由此可知,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二、赌博类案件中,是否有“违法所得”?
两院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17号)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规定,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将违法所得和赌资进行了区分。
赌博活动中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实施赌博活动所获取的非法利益,比如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场地费,赌场放水获取的利润,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获取的利益,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获取的利润分成,摆放赌博机获取的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等等。
三、赌资怎么收缴
查获了就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2020年8月6日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