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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未到,房屋的质量问题危及安全的,承租人能不能解除合同?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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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10:40:46

何飞

何飞 律师

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当租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这些问题严重到足以危及承租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时,承租人是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七百二十九条和第七百三十一条中对此类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这意味着,一旦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结构缺陷、严重漏水、电线老化导致火灾风险等情况,这些都直接威胁到居住者的人身安全,承租人有权要求立即解除租赁合同,而不受原定租期的限制。

  在行使解除权之前,承租人通常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将房屋存在的具体问题及解除合同的意向书面告知出租人,给予出租人一定的合理期限来解决或修复问题。如果出租人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修复房屋,承租人即可正式行使解除权,同时保留要求返还已支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赔偿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承租人应保留相关证据,比如房屋损坏的照片、视频、专业鉴定报告、与出租人沟通的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若出租人对解除合同或赔偿事宜有异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承租人有权诉诸法律途径,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并寻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面对危及安全的房屋质量问题,承租人不仅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还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居住安全不受侵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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