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案件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是诉讼成立的要件之一。
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原告对该诉具有诉的利益,对诉的利益的享有有两种情形:一是该利益属于原告,二是原告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而主张该利益。具体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当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非近亲属因不属于法定赔偿权利人,在起诉时需初步证明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从是否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产生费用的角度,可初步判断该非近亲属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即其提起的诉讼应否受理。
至于其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能否得到支持,需经实体审理作出判断。不能简单依据《民法典》中对“近亲属”的定义排除非近亲属的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