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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案件中无近亲属时赔偿权利人的法律规定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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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15:48:09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另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实际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就实际支付的费用主张侵权人赔偿。从前述条文理解,死亡的被侵权人无近亲属时,不代表赔偿权利人不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与死亡受害人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或组织可以原告的身份主张权利。即垫付了实际费用的人或者组织可据此提起诉讼,即使并非近亲属也不宜一概认定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争议较大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该条文作文义解释,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前述规定,可见,无近亲属被侵权人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可以由相关利害关系人来主张,而死亡赔偿金作为对被侵权人近亲属的精神补偿,在无近亲属的情形下只能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