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时,供电人不能立即停止供电,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具体而言,供电人应当先行向用电人发出催缴通知,督促用电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所欠电费及相应违约金。只有在用电人经过催告后,在给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缴费义务的情况下,供电人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简单来说,供电局并不是在用电人不交电费时就立即有权停止供电,而是必须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确保用电人有充足的机会纠正违约行为。这样既保障了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对用电人生活和生产活动的过度干预,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公正与合理性原则。在执行停电信务时,供电单位还应当遵守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电力供应与使用规则,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办法和细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