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位后,业主仍然需要缴纳车位管理费,这一点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里的物业服务费用不仅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也涵盖了车位管理费,即物业公司为维护车位正常使用所提供的清洁、照明、监控、安全保障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明确了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即使业主拥有车位的所有权,但在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车位管理服务后,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此外,在各地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北京市住宅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就有提及,车位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交纳停车服务费。
综上所述,购买车位的业主仍需按照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时缴纳车位管理费,这是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以及维护小区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的需求。
引用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