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非法建设车棚,业主确实有权要求拆除。这一权益主要源自我国《民法典》及相关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和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共有部分进行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和业主共同决定,且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若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占用共有绿地建设车棚,即构成了对业主共有权益的侵犯。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绿地作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未经规划变更和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对其进行改造或增设建筑物。
此外,《城市绿化条例》也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严格规定,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改变其用途。
因此,业主在发现物业服务企业非法在共有绿地上建设车棚时,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拆除;若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改正,业主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行政机构投诉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强制拆除非法建筑。同时,业主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和侵权责任。
引用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