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民族自尊心,破坏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原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
本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或者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的,不构成上本罪。
宪法等法律规定,各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因此,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应当尊重,对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