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
依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审查自书遗嘱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此处的全部内容,既包括遗嘱中关于遗产如何处理的主要部分,也包含注明的年、月、日部分,即遗嘱的全部文字内容均要求由被继承人本人书写。
(2)遗嘱需要被继承人亲笔签名。此处的签名必须是正式的姓名,即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登记的姓名,一般不能为笔名、艺名、小名。
(3)遗嘱注明的年、月、日应当齐全,缺一不可,否则一般认定为无效。如未作明确说明,该日期应视为通用的公历日期。
实践中,对于“夫妻合立”的遗嘱,如遗嘱正文内容由夫妻一方书写,另一方仅签名确认而形成的,如有证据证明上述遗嘱内容均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参照自书遗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