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要求抚养一方往往会提供证据证明其抚养能力与抚养意愿,但该项只是法院考量的一个因素,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儿童而言,探寻其真实意愿是法院考虑的核心问题。当然,变更抚养需要全面考量,切实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出发,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司法实践中,关于第二种情形中的“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法院纳入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有影响子女身体、心理健康的疾病的;
(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3)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的;
(4)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