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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贷款“刷流水”?小心构成“帮信罪”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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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14:09:52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4年2月底,犯罪嫌疑人刘某急需资金周转,因其征信问题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贷款,遂在“快手”上联系网络放贷人员,对方称需跨省“刷流水”后办理并包往来所有费用。刘某在明知对方可能用其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跨省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手机银行的手机、登录密码及交易密码告知对方,用于“刷流水”。案发后,刘某称,自己当时认为,无论对方用自己银行卡干什么,反正包往来费用,自己没有任何损失,万一能贷到款呢。经查,3月1日16时至19时,刘某所提供银行卡内单项流入流出资金分别为45万余元,其中14万余元为网络诈骗资金。

  律师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可能实施、将要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有关信息网络领域的相关犯罪行为,仍然积极提供帮助的行为,其主观明知自己的这些帮助行为会给社会、他人带来损害,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伎俩层出不穷,迷失在利益陷阱里的不止受害人,还有受利益驱使的帮凶。犯罪分子常以帮忙办理贷款、为赌博平台走流水、投资虚拟币等为借口开出高价购买、借用你的银行卡、电话卡甚至是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并以资金被冻结取不出来让你帮忙存钱、取钱,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妥善保管“银行卡”、“手机卡”,切勿贪图利益、报以侥幸心理,坚决拒绝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支付二维码、银行对公账户、POS机、帮助不法分子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信息等,不要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发现身边有此类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警,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