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交通肇事罪相对人的程序要件

#交通事故

904浏览

2024-04-10 17:37:42

李志君

李志君 律师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前告知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则,行政机关经调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有何权利可保护自己免受违法处罚,具体告知的权利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听证权、请求救济权等。吊销驾驶证系行政处罚之一种,故原则上来说,吊销驾驶证前应当进行事先告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违法行为的后果决定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前告知除本身所具有的程序价值和意义外,其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证行政处罚实体正确。但是否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必须严格履行处罚前告知?司法裁判是纠纷的终局认定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人民法院所作生效裁判具有羁束力,其裁判结论及认定事实可直接作为相关事实根据。本案中,前期已存在刑事判决,已对原告交通肇事违法行为作出刑事处理。故在类似本案这种已存在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生效裁判时,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已无需再由行政机关进行其他事实调查及事先告知。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该条未规定收到刑事判决后再行调查、听证,故事先告知、听证不是吊销犯交通肇事罪相对人驾驶证的程序要件的结论也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