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股东会瑕疵决议的类型及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新增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那么根据新公司法,在何种情况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呢?不同类型的决议瑕疵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一、决议瑕疵类型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存在以下两种瑕疵类型:(一)决议内容瑕疵,如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二)决议程序瑕疵,如未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人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二、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同的瑕疵情形规定了决议“无效”、“可撤销”和“未成立”三种法律后果。(一)决议无效情形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情形。(二)决议可撤销情形,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仍有效。决议撤销的程序规定:新公司法对决议撤销的程序进行了完善,如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行使撤销权的起算时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及撤销权的最长行使期限为1年等。
三、其他后果
1. 撤销已办理的登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需将根据瑕疵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的登记予以申请撤销。
2. 不影响公司与善意相对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公司法第28条明确规定,公司根据瑕疵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瑕疵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影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