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在引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确实存在必须通过公开选聘的要求。根据现行有效的《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版),对于新建住宅物业,特别是规模较大的项目,建设单位负有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具体而言,《物业管理条例》中有明确条款规定,如第24条指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透明度与公平竞争。同时,条例还针对不同规模的住宅项目设定了相应的标准,例如,当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一定数额(比如10万平方米)时,则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选聘。
若建设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例如未经招投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受到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
此外,各地可能还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关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聘的要求。例如,某些地区可能规定特定面积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从而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总之,住宅小区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尤其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这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规范化、市场化运作的重要体现。
引用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