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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认定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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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13:57:17

赵佰龙

赵佰龙 律师

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

      【案情】

  黄某、张某、袁某三人相约从甲县前往乙县盗窃。三人约定各自分开进行盗窃,盗窃所得财物由个人所得。当天盗窃后三人共同回甲县,但未互相询问各自所得。后黄某、张某、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询问得知,黄某盗窃手机两部,价值4500元,张某盗窃现金1300元,袁某盗窃现金700元。

  【分歧】

  黄某、张某、袁某三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构成共同犯罪。黄某、张某、袁某三人有相约共同进行盗窃,有共同犯意,实际上也一起前往实施盗窃行为,有共同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黄某、张某、袁某三人虽约定一起去盗窃,但各自分开、各自实施盗窃,不存在配合、联络行为,不能认定共同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意上说,黄某、张某、袁某事前约定一起前往乙县实施盗窃,对共同盗窃的意思联络很清晰,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从行为上说,黄某、张某、袁某三人共同前往乙县,盗窃完成后又共同返回甲县,在整个盗窃行动上存在一致性,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主客观相统一,构成共同犯罪;

  其次,从侵害结果上看,黄某、张某、袁某三人分散作案,同时实施多起盗窃行为,造成社会影响更恶劣,具有团伙性特点;

  再次,虽然在具体实施盗窃行为时,黄某、张某、袁某三人在不同的地点各自行动,互不知晓,也没有互相帮助行为,但这是三人事前合意的结果,是对盗窃分工、犯罪所得分配的约定,不影响共同犯罪行为。

  综上,黄某、张某、袁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对所有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