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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佩奇”商品获利4万余元 情侣双双获刑十个月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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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14:24:35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22岁)、吴某(女,19岁)是一对情侣。初中毕业后,两人自主创业。2018年3月,两人经合谋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注册名为“义乌市某电子商务商行”的网店,租用义乌市某小区内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为了尽快多赚钱,两人“突发奇想”,决定销售假冒的名牌商品。2018年4月至8月,两人从义乌市北下朱小区的商铺购买假冒“小猪佩奇”注册商标的手表带奶片糖、驱蚊手环等产品,加价后通过网店和微信进行销售,销售金额81664元,共计获利4万余元。因镇江买家举报,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律师说法: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归案后,两被告人有坦白、退赃情节,依法可以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吴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律师说法:虽然涉案情侣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并且两人均为主犯,但,因其有坦白、退赃情节,同时两人均为初犯,综合整个犯罪事实、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看,两名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均可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