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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联与区别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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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14:01:52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海南长同律师事务所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较为接近,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容易混淆,而两罪之间的转化往往又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笔者通过分析两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案例,探究两罪界分的主要表现,着眼解决两罪转化的核心问题,力求厘清两罪之间的关联与区别,为准确界分两罪提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罪

  (一)刑修十一修改前后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修改前法条中列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条款,对于“其他严重情节”司法解释未作其他明确列举,由此造成实践中对“其他严重情节”的理解存在很大偏差,使入罪范围过宽,有的民营企业家因此涉罪。针对这种状况,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条对本罪的入罪门槛予以提高,删去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原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仅处罚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

  (一)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分

  (一)客体

  骗取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的使用权,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

  骗取贷款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以达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从而获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贷款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数额较大。虽然欺骗和诈骗的区别不大,均指故意编造材料,或者伪造对方不掌握的信息,获取对方的信任,但是,二者的程度不同,诈骗的严重或者恶劣程度要高于欺骗。两罪除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外,骗取贷款罪还要求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而贷款诈骗罪要求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

  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一般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自然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四)主观方面

  尽管两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但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者的基本构成要件相同,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判断行为人犯罪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两罪可相互转化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也可能相互转化。如行为人最初的犯意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但在取得贷款以后将贷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响,其当初的意图发生了变化,贷款期满即归还贷款,这种情形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标准或情节标准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反之,如行为人取得贷款之前没有非法占有的犯意,但在取得贷款后,客观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贷款的意愿,贷款期满后拒不归还,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达到数额较大的,应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引用法条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的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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