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扣押车辆,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 法律依据 ?
营运车辆超期扣押: (2020 ) 黑08行终67号李继忠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案,法院认定汤原县交警队在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6月2日期间属超期扣押李继忠的 ( 营运车辆,据此判决确认汤原县交警队超期扣押行为违法并按照2017年分行业城镇交通运输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每日 190.96元确定赔偿标准,赔偿李继忠经济损失18905.04元(-190.96元/日*99日)。
当事人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时,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超期扣押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实践中一般可以主张以租车费用x天数主张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