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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的概念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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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1:19:24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海南长同律师事务所

      一、借壳上市的概念简析

 

      (一)借壳上市是更严格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重大资产重组的构成标准有两套,一个是第12条规定的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满足一定财务标准(资产总额占比、营业收入占比或资产净额占比),另一个是第13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满足一定财务标准(资产总额占比、营业收入占比或资产净额占比),从财务标准上看,第13条的标准高于第12条。参考上交所2012年颁布、现已失效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7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中对借壳上市的定义:“借壳上市或借壳重组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可见,按照规定借壳上市指的是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这一情形,因此可以说借壳上市是更严格的一种重大资产重组。

    

       (二)借壳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中的一种类型从交易上看,借壳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中的一种类型,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中出现,具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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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借壳上市的标准

 

      (一)主要的法规依据1.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2.证监会《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2019年颁布)》(以下简称“《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3.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颁布)》(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2修订)》4.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2022修订)》

    

      (二)标准概述1.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须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3.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4.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第二款的条件5.交易符合各板块的定价原则6.创业板、科创板的重组标的须符合行业属性7.重组标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各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8.重组标的需满足各板块的财务指标9.创业板、科创板对重组标的尚未盈利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有特别规定

     

 

  (三)具体标准

  1.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须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

  (1)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4)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3.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及其关联方购买资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

  (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3)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4)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5)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①至第④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4.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第二款的下列条件:

  (1)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2)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5.符合各版块的定价原则:

  (1)主板(《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5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2)科创板(《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第6条)、创业板(《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21条):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注: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6.创业板、科创板的重组标的行业属性

  (1)主板:无要求

  (2)创业板:①《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21条、《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18条: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②《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21条:对协同效应无强制要求,仅需充分说明和披露是否具备。③《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0条:应当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3)科创板:《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7条: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注:协同效应是指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超出单项资产收益的超额利益,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情形:(一)增加定价权;(二)降低成本;(三)获取主营业务所需的关键技术、研发人员;(四)加速产品迭代;(五)产品或者服务能够进入新的市场;(六)获得税收优惠;(七)其他有利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积极影响。

  7.重组标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各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8.重组标的的财务指标:

  (1)主板(《首发管理办法》第26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创业板:①标准一,《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0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B。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C。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②标准二,《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1条,适用于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8.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3)科创板:①标准一,《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0条:A。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B。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②标准二,《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1条,适用于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A。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B。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9.创业板、科创板对重组标的尚未盈利的特别规定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尚未盈利的,在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登记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该部分股份;自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登记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和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该部分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2条、《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12条)

引用法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颁布)》(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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