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案外人杨某某持甲电力设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登记申请书、甲电力设计公司章程、关于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经审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杨某某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于2017年8月办理了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的注册登记。甲电力设计公司诉称,2019年6月,其在进行正常的企业年审中,被要求一并提供涉案分公司的企业年报,方得知注册成立了该分公司,给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故请求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分公司的行政登记。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才予调查核实。案外人杨某某在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设立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登记时,提供的相关申请文件、材料符合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设立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的登记申请,已尽到审查义务,但案外人杨某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材料虚假,导致登记错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登记行为,缺乏事实根据,故判决撤销该局对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进行的行政登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