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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妻子,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吗?一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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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15:01:20

王诗元

王诗元 律师

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

      鲁法案例【2024】182

  谢某外欠货款142万元,被诉庭审后第二天突然与妻子梁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家中房产车辆归妻子梁某所有。债权人王某认为谢某恶意转移财产,自己的货款将难以执行到位,遂立即将夫妻俩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双方的财产约定,王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请看下面的案例。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王某诉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判决谢某偿还货款142万元。该案执行后,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谢某前妻梁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及一台车辆。而梁某则以王某所诉欠款系谢某个人债务、其与谢某已离婚、房屋车辆系个人财产为由,于2023年9月20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封。王某得知二人的离婚财产约定后,认为谢某是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亦于2023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谢某与梁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经查,涉案房产车辆系谢某与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二人于王某诉谢某买卖合同案庭审后第二天即2022年11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财产部分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谢某负责偿还。

  法院审理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车辆系谢某与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谢某在对王某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与梁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全部放弃,归梁某所有,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存在使王某的债权实现困难或不能实现的可能,对王某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王某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且其诉讼请求仅涉及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不涉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人身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谢某与梁某二人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宣判后,二人未上诉,现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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