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债权债务

868浏览

2024-03-27 13:51:24

郭佳雪

郭佳雪 律师

海南长同律师事务所

      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强,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许多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例,让老百姓清晰地感受到法律的作用。近年来法院执行力度越来越大,众多的老赖落入法网,每一次执行行动都鼓舞着老百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虽然我们看到的结果很鼓舞人心,但更多的老百姓却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实执行结果并不尽如人意,更普遍的现状是执行确实存在困难,没有财产线索,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了财产线索,却发现已经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了,怎么办?今天我们就用一则案例向大家阐述如何在财产被转移的情况下,追回财产。

  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120余万元,经李某多次索要,张某在2020年5月9日回复李某认可欠钱但具体欠多少记不清了,张某也未向李某还款。2020年6月20日,张某将名下的房产以85万元低价转让给其子张小某,张小某未支付任何购房款。2020年7月2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起诉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历一次发回重审后,2023年3月2日经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张某偿还李某借款113万元及自2020年6月30 日起的利息。2023年5月,李某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查询后,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李某于2023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张某与张小某之间的房产转让合同,并将房产所有权人名字更回张某名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撤销张某与张小某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产更名回张某名下。

  本案中有如下时间点及关键点,掌握以下几点才可以有效地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第一、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本案中李某对张某的债权已经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第二、债务人作出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将案涉房产低价转让给张小某,虽然双方约定了案涉房产的转让价格85万元,但张小某作为张某的儿子,双方之间并没有进行实际的钱款往来,虽然张小某抗辩父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购房首付款是张小某出具,但张小某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在张某明知存在债务未清偿的时候以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且张小某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恶意将财产转移。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了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张某转移财产后,不再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导致李某的债权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程序也查询不到张某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影响了债权的实现。第四、债权人需要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虽然张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6月20日,但李某在2020年5月9日就向张某索要欠款,而且在2020年7月人民法院就已经立案审查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李某是在2023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后知道案涉房产被转移的,且距离财产转移行为的发生并未超过五年,符合除斥期间提出的要求。

  综合以上四点,债权人的撤销权之诉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享有撤销债务人不当的财产转移行为的权力,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的以实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享有撤销债务人不当的财产转移行为的权力,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的以实现。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