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案情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比如借贷双方只是达成了简单的借款合意,既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是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双方的关系发生变化,出借人向对方主张逾期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首先确定“借款期限”这一个前提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确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确定后,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来确定利息。如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不能确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合理期限”之后的逾期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确定方法计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