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部分控股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经常不通知部分中小股东即私自召开股东会(大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未收到通知的股东能否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里的六十日是严格期间,一般不得延长,这是法律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和经济的安全。
因此,如果未收到通知的股东在60天内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则法院应当受理;如超过了60天,法院将不予受理。
所以,刘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及时关注所投公司的股东会议召开情况、公司股权结构等情况,尤其是中小股东,以免遭受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