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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赔偿之适用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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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4 15:12:48

柳亚龙

柳亚龙 律师

北京德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行车道上为轮胎充气,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轮胎爆裂事故发生,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夫伟在充气时未保证自身安全而致自己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30%的责任。被告大众保险上海分公司作为沪B21359牵引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单位,保险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即车辆驾驶员违法停车致使原告刘夫伟头部撞在该车的车架上受伤,应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根据上述责任比例作出具体判决。

  判决后,刘夫伟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准确认定交通事故,是适用交强险赔偿的前提    从交通单元的运动分析(交通单元一般指车辆或行人)。至少有一方车辆存在狭义物理相对运动(与静止相对)或者处于以交通为目的的行驶状态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本案事故中,虽然原告驾驶员站立时被轮胎爆裂的气流冲走,存在物理相对运动,但作为交通单元的车辆(原告控制的车辆、被告国佳物流公司一方控制的车辆)都是静止停放在道路上,不存在物理相对运动,也不处于行驶状态,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从交通行为的要素分析。道路是地面交通行为的媒介,但某种情况下,道路未必均被用于交通行为,其性质也会改变,故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未必都是交通事故。比如本案事故,给卸下的轮胎充气的行为,是安全作业行为(此时的道路不是用于交通行为,是用于作为临时的维修场地),不是道路交通行为,此行为发生的事故不具备交通行为要素,故不是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

  2.第三者才是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对象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适用对象均是第三者,这里的第三者不是空间概念,而是责任概念,即并非在车外之人就是第三者。因为车辆受人控制,本身没有意识,不存在过错,是控制车辆的人即驾驶员对外所负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或依合同代为赔偿,故本车车辆的驾驶员无论在车上还是车外,必然是本方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免赔对象。如果在车外的本车驾驶员因其自己控制的车辆发生事故自己受伤,再作为第三者以及受害者身份而适用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赔偿,会产生自己赔偿自己再转嫁保险赔偿的结果。    本案中,对本方车辆而言,原告作为驾驶员不是第三者,但作为对方车辆而言,其是第三者(虽为第三者,但因不是交通事故,亦不适用交强险赔偿)。

  3.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适用不以交通事故为前提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适用存在区分,交强险赔偿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限度在交通事故范围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不以交通事故为前提,只要符合使用保险标的物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即可,对于保险标的物的使用,不仅应包括车辆在运行中的使用,也应当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的使用。    本案事故适用商业三者险赔偿情形。比如,驾驶员在堆场上卸黄沙时不慎将在车外指挥的押车人埋入黄沙致其死亡,系使用保险标的物中致人损害,该事故系作业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特征,不适用交强险赔偿,但适用商业三者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