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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复印件才可作为有效证据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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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15:38:13

何川

何川 律师

陕西凯伦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条件为:一是应当由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这两个条件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一份虽为复印件,但有其他大量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确有原件以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且该案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案证明虽系复印件,最终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本案确定与某建材店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周某某,周某某应当向某建材店支付欠款。

  案例莎车县某五金机电建材店诉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16-2-084-002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7 / (2022)兵03民终107号 / 二审

  书证原件与复印件的分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按照《证据规定》第69条的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区分原件与复印件主要依照两项标准:一是产生方式不同,复印件是原件经过机械、化学或其他方式复制产生;二是产生时间不同,复印件后于原件产生。上述的区分标准实际上把复印件限制在了较小的范围内。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以上述标准区分原始书证与派生书证,就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某人采取先手写再复印的方法散发、张贴小传单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只有手写的传单才能构成原件,其他传单只是复印件。并且,根据《证据规定》,只有受害人找到了“原件”才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单独的“复印件”在没有与原件核对无误时,不具有可采性。这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是,在立法上不要使用“原件”与“复印件”的概念,而分别以“原始书证”与“派生书证”替代之,“原件”与“复印件”是从技术角度对书证作的分类,但是,所谓的最佳证据规则实际是原始证据优先于派生证据使用的规则。在证据法学理论中,区分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的标准是证据的来源而不是证据制作的技术手段。“复印件”不等于“派生证据”,但是《证据规定》实际上是在同一含义上使用“复印件”与“派生证据”两个术语的,这极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给当事人的举证造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