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律师来说,仲裁程序多少有些“神秘”。仲裁员如何选定、仲裁程序如何推进、仲裁庭又如何合议裁决结果,不少律师都不太了解。因为这样的不了解,又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冲突。
问:仲裁程序有审限的规定吗?答:我国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大多规定了审限。如贸仲即将施行的《仲裁规则》(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及涉港澳台地区案件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裁决(第51条)。国内仲裁案件应在组庭后4个月内裁决(第74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裁决(第65条第1款)。
问:仲裁规则的审限是硬规定、还是软规定?如果程序拖延太久,仲裁委内部会考核吗?答:仲裁程序中,如果仲裁庭无法在审限内裁决案件,可以依规则延长。以贸仲《仲裁规则》为例,其第51条第2款规定:“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换言之,需要仲裁庭提出请求,经秘书长同意,才可以延长审限。另外,该规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审限。通常而言,程序中止的期间包括咨询外部专家、鉴定、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等。需要指出的是,北上深的几家主要仲裁机构,都在逐年提高机构的服务水平,其中的重要项就是提高仲裁的效率,总结各大仲裁机构的有益实践,具体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 仲裁委内部使用网上案件管理系统,该系统会向仲裁庭以及案件管理秘书提示裁期;(2) 仲裁委在每一次指定仲裁员时,系统都会显示拟指定仲裁员的在办案件数量,特别是在办案件中已经延长了裁决期限的数量,以此作为指定仲裁员的参考;(3)案件管理秘书每次延长裁决期限时,都会“想方设法”向仲裁庭“催”裁决。“擅长把握机会”的案件管理秘书,在每次接到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催问后,也会第一时间转告仲裁庭;(4)仲裁委的案件管理部门会定期组织案件进度汇报会议。仲裁机构年终考核时,案件管理秘书也需汇报目前在办的所有案件。如果旧案太多,则需解释说明;如果积案太多,还可能会影响案件管理秘书的考评。
问:仲裁案件在审限内审结的多吗?答: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公开数据来回答。例如,《北仲2022年度工作报告》显示:立案到结案平均用时175.95天,组庭到结案平均用时107.05天,中位数则分别是150天和78天。北仲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第48条规定的裁决期限是“组庭后4个月”。从平均数和中位数来看,北仲的案件在审限内审结的不少。又如,《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年数据概览》显示:立案到结案平均用时167天,组庭到结案平均用时97天。从平均数来看,深国仲的裁决效率与北仲相当。
问:从立案到结案,通常需要哪些程序,卡点往往在哪一步?答:一位曾在仲裁委工作过的朋友告诉我,他在办理仲裁案件的时候会祈祷两次:第一次是在刚分到案件的时候,希望是个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案件;第二次是在指定仲裁员会议后,祈祷指定的仲裁员实体法能力强、程序推进果断、干练且安全。一般来说,仲裁程序的几个重要时间节点是:受理—组庭—开庭—庭后材料(含书面举证、质证、代理意见)—仲裁庭出裁决—仲裁委核稿。仲裁案件的受理往往不会有太多问题。从受理到组庭的时长,则取决于对于被申请人的送达。因为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的15天期限的前提,就是有效送达。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联系地址尤为重要,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了送达地址,将会给仲裁委的送达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除此之外,仲裁委内部指定仲裁员的开会周期,也是影响组庭时间的因素。这有点像等红绿灯,有的案件来得早,停在斑马线附近等一整个红灯;有些案件来得巧,直接就指定仲裁员了。有的案件虽然受理在先,但因为送达不成功要重新送达,就要耐心等下一个红绿灯了。组庭到开庭的时长,主要取决于仲裁员的档期。为了提高效率,很多案件管理秘书在寄送《组庭通知》时,就会与仲裁庭协商开庭时间,并确定符合仲裁规则的通知要求的开庭日期,与《组庭通知》一并寄送《开庭通知》。和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通常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案件开庭后到作出裁决的时间,则主要取决于首席仲裁员拟写初稿的时间,以及两位边裁提出合议意见的时间。为了保证裁决质量,仲裁机构一般会安排核稿程序,主要是针对错别字等问题提出核稿意见,但是否采纳核稿意见的最终决定权以及案件实体方面的最终裁决权仍在仲裁庭。
最后,律师同行们要加强自己的仲裁专业知识,特别是要熟悉《仲裁规则》,学习如何通过专业知识有理有据地推进程序。
引用法条
《仲裁规则》其第51条第2款规定:“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