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是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作出规定,若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唯一标准来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假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也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在这些情形下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因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确定双方关系。
即,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不再有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属于民法典上规定的劳务(雇佣)关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