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注意事项之十五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或者美沙酮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或者吗啡一百克,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甲卡西酮二百克,二氢埃托啡十毫克,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氯胺酮五百克,曲马多或者γ-羟丁酸二千克,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或者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可待因或者丁丙诺啡五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阿普唑仑或者恰特草一百千克,咖啡因或者罂粟壳二百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或者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或者溴西泮五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引用法条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