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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理赔的若干经典案例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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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13:46:49

柳亚龙

柳亚龙 律师

北京德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因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大量出现,由此产生的保险理赔问题也层出不穷。事故发生后,能否获赔?如何理陪?赔多少……这些问题因与车主的利益息息相关而备受关注。最近,记者走进福建厦门法院采访,听法官就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类车险理赔问题进行释法,廓清迷雾,指点路径。

  看点一:“交通事故”如何界定

  案情回放   司机站立被货砸死   公司索赔被判无效   2012年4月,某物流公司将其所有的车辆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下称平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2012年7月16日,某物流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投保车辆停在一厂区内等待卸货时,站在该车左侧路面上的王某被从该车上坠落的货物砸倒身亡。之后,某物流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家属32万元。   后某物流公司向平保公司申请索赔被拒,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平保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0万元。

  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其是否处于使用状态应当结合其是否发挥交通工具的功能予以考察,并非所有从车上掉落物品均与车辆的使用有关。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在车的左侧,车辆处于熄火、静止状态,车辆并不属于使用状态,而且货物坠落与车辆的使用亦没有关联性。因此,讼争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看点二:投保车辆未注册保险赔不赔   无照车辆发生车祸   仅获保险部分赔偿   2012年3月,王先生就其轿车向都邦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综合保险等险种。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未在办理正式牌照号码后一周内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发生盗抢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012年8月,王先生所驾轿车不慎与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都邦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其中王先生汽车定损金额为1.8万元,其他两辆汽车定损金额为5400元和6000元。

  之后,王先生支付了两辆汽车维修费1.1万余元,并向都邦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都邦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保险条款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不负赔偿责任,而王先生的车辆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的5个月内一直没有登记注册。   被拒赔后,王先生将都邦保险公司告上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都邦公司赔偿其2.8万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都邦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王先生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遂判决都邦保险赔偿王先生2.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都邦保险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都邦保险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保险单已明确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都邦保险公司也已在该保险单中明示告知“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

  王先生作为车主,理应知晓上述规定,但其从购车订立保险合同至事故发生时,时隔五个月,均未对该车进行注册登记,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直接导致了该车出险依商业保险单约定无法得到理赔。王先生的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无牌照上路,依双方保险单约定,都邦保险公司主张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此,厦门中院对一审结果予以改判,由都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先生2000元。

  项经济损失共计45.5万元。之后,死者家属将许某、林某、人保公司诉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许某、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翔安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人保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郭某死亡的经济损失11万元。人保公司向死者亲属支付了这笔赔偿款后,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偿还11万元的赔款。

  翔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人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人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厦门中院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醉酒驾驶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无需保险公司以明确告知为免责的前提。在致害人醉酒驾驶的情形下,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应当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厦门中院遂作出改判,许某向人保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1万元。

  珠才到交通大队接受调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海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造成本事故。肇事后,王海珠未及时报警,弃车离开事故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之后,王海珠将人保公司诉至思明区法院,称其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非逃离事故现场,请求法院判令中保公司赔偿其自身车损及对外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1万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无论任何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据此,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王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裁决。

  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

  本案中,刘亚兵的父亲将出租车私自交给无出租车岗位服务证的儿子,刘亚兵驾驶出租车造成交通事故符合上述责任免除情形。人保公司已在投保单上对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列入重要提示栏,海峡公司已盖章确认。且海峡公司作为专业出租车运营公司亦应当知道出租车不得交由无岗位服务证人员驾驶的规定,其以人保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告知为由主张免赔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