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阅读记录能否认定规章制度已合法公示
【案情】
2021年9月25日,甲公司以李某代打卡为由将其辞退。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为证实自身解除行为合法,提交电子考勤记录、员工手册、工会批复、李某电子办公系统的阅读记录等证据,拟证明李某代打卡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且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李某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李某指出:电子考勤记录不能证明其存在代打卡情形,关于规章制度其从未见过,电子办公系统的阅读记录并非其本人登录确认,规章制度未经公示程序,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不服从裁决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公司提交其办公系统维护经销商的服务合同、发票和情况说明一份,情况说明载明:电子办公系统导出数据均为原始数据,客户无权自行删改。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浏览记录显示李某已阅并同意遵守的字样系打印形成,并非李某本人手书或李某本人的签字确认,现李某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甲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客观存在并已达到足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严重性之后果,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对李某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其要求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