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起民间借贷案子,原告有借条,但是被告说借条上的字不是他签的,一鉴定,还真不是他签的。
这样一来,借条就没有法律效力了,约束不到借款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原告说这张借条不是被告当面签的,而是后来拿给原告的,不排除被告找别人签的字。
2、一起民间借贷案子,原告有借条,上面本金写的是200万,年利率12%,按月付息,但是实际只打了198万,把首期利息2万扣除了。
这叫做“砍头息”。法院认定本金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打款金额来认定的。
3、一起民间借贷案子,原告有借条,上面约定了还款日期;起诉的时候,诉讼时效过了,被告提出了时效抗辩。
原告说自己在时效内,通过打电话、口头方式催过还款,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也不认可。
如此一来,原告只能败诉。
因此,时效问题不容忽视,催款要留下证据。
4、一起民间借贷案子,原告有借条,上面本金写的是100万,但原告只有90万的转款记录,另外10万主张是现金交付的。被告只认可收到了90万,没收到现金10万。
关于交付了10万现金,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可,只确认了90万的借款。
因此,借钱给他人,要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不要现金交付,很难证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