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刘某男诉刘某女离婚纠纷案

#婚姻家事

895浏览

2024-03-15 10:31:29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16年办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男因工作需要,常年在外。刘某女考虑到抚育女儿和协助刘某男工作,婚后一直在家操持家务。

  夫妻双方聚少离多,矛盾渐增。刘某男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女离婚。刘某女在诉讼中辩称女儿从出生后一直由其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上学等都是由其一人负责,刘某男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刘某女婚后在抚育子女、协助刘某男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依法酌情判决刘某男支付刘某女经济补偿款8万元。

  【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女方承担主要家务,离婚时可以请求男方给予相应补偿。经济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女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所负担义务的程度以及男方的收入情况等进行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家务劳动及照顾家庭付出的价值,保障奉献较多一方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运用。

  本案的裁判对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给予了司法关怀,引导社会大众尊重及肯定女性在家事活动中所做的贡献及其价值,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